第五十一條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照刑法關于泄露國家秘密罪或者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二條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受賄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章附則第五十三條對***外經貿主管部門作出的有關技術進出口的批準、許可、登記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四條本條例公布前***制定的有關技術進出口管理的規定與本條例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4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和1987年12月30日***批準、1988年1月20日對外經濟貿易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同時廢止。技術進出口分為禁止進出口技術、限制進出口技術和自由進出口技術。嘉定區制造技術進出口多少天
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技術出口合同登記申請書;(二)技術出口合同副本;(三)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第四十一條***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技術出口合同進行登記,頒發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第四十二條申請人憑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者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辦理外匯、銀行、稅務、海關等相關手續。第四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許可或者登記的技術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許可或者登記手續。經許可或者登記的技術出口合同終止的,應當及時向***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第四十四條***外經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技術出口管理職責中,對國家秘密和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四十五條出口核技術、核兩用品相關技術、監控化學品生產技術、***技術等出口管制技術的,依照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四章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進口或者出口屬于禁止進出口的技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或者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技術的,依照刑法關于**罪、非法經營罪、泄露國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區別不同情況,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崇明區微型技術進出口服務保障自由進出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管理。
或者由***外經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外經貿主管部門并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第四十七條擅自超出許可的范圍進口或者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技術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區別不同情況,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或者由***外經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外經貿主管部門并可以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第四十八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或者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經貿主管部門并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第四十九條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技術進出口許可的,由***外經貿主管部門吊銷其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第五十條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的,由***外經貿主管部門吊銷其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二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方以技術作為投資的,該技術的進口,應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的程序進行審查或者辦理登記。第二十三條***外經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技術進口管理職責中,對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二十四條技術進口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或者有權轉讓、許可者。技術進口合同的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讓與人提供的技術,被第三方指控侵權的,受讓人應當立即通知讓與人;讓與人接到通知后,應當協助受讓人排除妨礙。技術進口合同的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第二十五條技術進口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技術目標。第二十六條技術進口合同的受讓人、讓與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密范圍和保密期限內,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在保密期限內,承擔保密義務的一方在保密技術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開后,其承擔的保密義務即予終止。第二十七條在技術進口合同有效期內,改進技術的成果屬于改進方。第二十八條技術進口合同期滿后,技術讓與人和受讓人可以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則。技術進口指從中國境外向中國境內通過貿易、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
***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對申請及其技術進口合同的真實性一并進行審查,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文件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對技術進口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第十六條技術進口經許可的,由***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技術進口許可證。技術進口合同自技術進口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第十七條對屬于自由進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管理。進口屬于自由進口的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不以登記為合同生效的條件。第十八條進口屬于自由進口的技術,應當向***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技術進口合同登記申請書;(二)技術進口合同副本;(三)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第十九條***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第二十條申請人憑技術進口許可證或者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辦理外匯、銀行、稅務、海關等相關手續。第二十一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許可或者登記的技術進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許可或者登記手續。經許可或者登記的技術進口合同終止的,應當及時向***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進出口許可證是由國家有關機關給進出口商簽發的允許商品進口或出口的證書。嘉定區常見技術進出口客戶至上
實行限制進口的技術,進口經營者應持技術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嘉定區制造技術進出口多少天
有利于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發展;(二)是否符合我國對外承諾的義務。第八條限制進口技術的技術審查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否危及**或社會公共利益;(二)是否危害人的生命或健康;(三)是否破壞生態環境;(四)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有利于促進我國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有利于維護我國經濟技術權益。第九條進口申請獲得批準后,由外經貿部頒發統一印制和編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口許可意向書》(以下簡稱《技術進口許可意向書》,見附表二)。技術進口經營者取得《技術進口許可意向書》后,可對外簽訂技術進口合同。第十條技術進口經營者簽訂技術進口合同后,應持《技術進口許可意向書》、合同副本及其附件、簽約雙方法律地位證明文件到外經貿部申請技術進口許可證。第十一條外經貿部應自收到本辦法第十條所規定的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技術進口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準予許可。第十二條技術進口經營者依照本辦法第五條向外經貿部提出技術進口申請,履行進口許可手續時,可一并提交已簽訂的技術進口合同副本及其附件。外經貿部應在收到前款規定的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國家經貿委分別對技術進口項目進行貿易審查和技術審查。嘉定區制造技術進出口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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